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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食宿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需要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为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仍需支付部分工伤待遇。如果员工为了让企业帮助申报工伤或者是在企业要求下出具书面声明,放弃企业需要支付的工伤待遇,该声明有效吗?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与职工达成的协议,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有欺诈胁迫情形、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免除自身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为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协议放弃应视为无效约定。【案例】(2022)鲁06民终4448号毛韶(化名)是山东某机电公司员工,2019年3月16日,毛韶在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3月18日,毛韶向昌信公司出具了书面声明,内容为:本人毛韶于2019年3月16日因车祸受伤,请求公司给我办理上下班途中受伤,视同工伤。认定工伤后,本人只要求给付我工伤保险支付的各种补助金,不向公司要求任何赔偿。治疗完毕后,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公司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公司于当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毛韶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1年4月,毛韶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89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827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毛韶的全部仲裁请求,毛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毛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公司出具声明,请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并承诺不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公司接受该声明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应视为双方就毛韶的工伤问题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具有合同性质,但该合意中关于不支付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的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该部分约定无效。现毛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予以支持。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文字(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请联系删除。
more>工伤,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来是因工而伤,因此除了在工作地点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外,上下班途中受伤也可以认定工伤,毕竟上下班途中算是工作的准备和延续了,不过,由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范围更大、受伤诱因更多、更加充满偶然性,所以其工伤认定往往不容易判断。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可以看出,要想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需满足这几个条件:1、合理时间;2、合理路线;3、交通事故等;4、事故中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只是走路摔伤,不涉及交通事故,则是不能认定为工伤,而且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受伤都能被认定为工伤,还得不是事故责任方,像是闯红灯横穿马路被撞伤,即便是弱势方受伤方也不能通过工伤认定,更别说自己开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不仅得不到工伤赔偿,还得赔偿别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争议主要还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由于通勤时间和加班时间的不确定性,而如果仅仅看用人单位规定中的正常上下班时间,又很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合理时间的判断也常常惹争议,不仅需要根据相关路线判断哪个时间段为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而且如果有提早到岗或迟延下班的情况,还得分析原因是否是为了工作的准备或延续,合理时间通常要综合多方面考虑。对合理路线的判断也并非狭义的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必经之路,原则上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合理路线主张的就是“合理”二字,像因为天气变化、接送孩子等原因,使其路线从地图上看并不是更佳路线,但却是日常生活中的合理路线。此前更高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就有过相关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条理理清之后,对于上下班途中受伤是不是工伤也就有了判断依据,首先看受伤原因,重点看是不是交通事故是不是非主要责任方,再看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重点看是不是够合理。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文字(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请联系删除。
more>蝉鸣八月,天朗气清。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积极性,紧紧围绕“全民健身日”主题。按照区体育局要求,由重庆市荣昌区体育局主办,健康中国重庆行动荣昌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体育中心、重庆辰予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联合协办的“棠香杯”篮球联赛于2022年8月2至5日在荣昌区体育馆举行。此次联赛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球场上是对手,球场下亦是朋友。此次参赛队伍多达40多组,充分体现了广大市民的参与热情。根据规定,将比赛队伍分别分为壮年男子组、大众男子组和青年组。壮年组经验丰富,技巧熟练,大众组见招拆招,得心应手,青年组热血沸腾,英姿勃发。比赛过程异常激烈,在赛场上队员们积极投入,双方队员你争我夺、你守我攻,在场上挥汗如雨。场下观众热情高涨,为队员们欢呼鼓舞。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们秉公执法,严肃认真,尽自己更大的努力判决好每一个球,保障了比赛的公正性、连续性和观赏性。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各队员也顾大局,识大体,服从裁判,赛出了风格,赛出了水平,充分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全面的优秀素质。场上队员一个个积极拼搏,一路奋勇表现了运动员的风采,使这次的篮球联赛格外绚丽多彩,生动,分外成功!经过几天的激烈角逐,青年组:倾琦所有队;大众组:美小腰队;壮年组:创友检测队最终获得冠军。一颗篮球,可以主宰赛场上的每一个人的心跳,一场比赛,可以架起友谊的桥梁,“棠香杯”篮球联赛的顺利开展,不仅展现了广大市民的青春风采,更是紧跟全民健身的浪潮,如果篮球场是一块巨大的画布,团结和拼搏便是最美的勾勒。此次篮球联赛,生动的书写了体育运动快乐至上的终极目标以及荣昌篮球不断追求“更强”的体育精神风貌。“棠香杯”篮球赛圆满落幕,但篮球的精神和热爱却永不会灭。
more>最近,河北检察院通报,有一名男子房某某,经常流窜作案,他常常选择在凌晨时分潜入乡镇中小学男生宿舍,对熟睡男生进行猥亵。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犯罪嫌疑人房某某共计作案11起,被害学生多达40余名。除公安机关查明的猥亵男童的犯罪事实外,房某某还存在强制猥亵已满14周岁男生的犯罪事实。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房某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等加重、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向法院建议从严惩处房某某。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大家肯定说房某某是性变态,你喜欢同性可以理解,人各有所好,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作案11起,十多个学校,几十名学生的一世清白就这么给你毁了,中小学生是自尊心最脆弱的时候,同年龄过来的,知道那时的男生下体就是最为隐晦的,被人触碰都是一种侮辱,更别说是被猥亵了。如果没有好好心理开导,心理阴影能好吗,身体上的创伤十天半个月就能恢复,心理上的呢?就算有心理开导,也会认为这是一辈子的侮辱。判14年我都觉得轻了,要是他潜入的是女生宿舍呢? 还有学校的安保条件还是要加强啊,潜入十几个学校的男生宿舍,都能全身而退,这安保措施真让人堪忧,如果说只注重女生宿舍的安全措施,我有理由怀疑学校有性别歧视的嫌疑。说了这么多,男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贪图你美色的不仅仅只有女性而已,还有那猥琐变态的油腻大叔。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文字(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请联系删除。
more>【导读】:冒充警察是什么罪?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但小编看到一个案例,这里面的两位犯罪嫌疑人冒充警察去抓嫖,可不仅仅只是涉嫌招摇撞骗罪这么简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01【案例说法】:某日,两名穿着警服自称“警察”的男子,突然闯入某按摩会所,当场抓获一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两人被“拍照取证”,两位“警察”还拿出了“处罚决定书”,告知将对卖淫女孙某行政拘留十天,对男子罚款五千元或者行政拘留。男子一听这话,当时就吓傻了,央求不拘留,立马痛快交了5000元钱,交完钱后“警察”放其离开。之后两名“警察”竟然与卖淫女达成私下交易:可以不拘留,但必须和二人发生性关系。卖淫女孙某当然不敢拒绝,于是两人先后与两位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不久,孙某感觉事情有点不对,随即报警。经调查,发现当时出现的警察,竟然是冒牌警察!是无业男子刘某与黄某冒充的,警服是他们在网上购买的。(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对原案件情节有所增删,仅供法律问题探讨。)查看大图02【律师普法】:两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1、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10000元之间,各个省市会有不同的标准,大多数省市确定的标准在5000元左右,在本案中,两位嫌疑人通过伪装警察的方式骗取了该嫖娼男子5000元,若该省市诈骗罪的立案金额规定在3000-5000的范围,那么显然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查看大图2、招摇撞骗罪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上述的案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冒充人民警察,欺骗卖淫女,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就是“性利益”,是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冒充人民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查看大图3、强奸罪所谓“强奸罪”,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进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案例中,两位嫌疑人假冒警察身份,以要“拘留”卖淫女为筹码,使得卖淫女“被迫自愿”为其提供免费性服务,使用的是刑法中“其他手段”导致孙某不敢反抗。所以说虽然看起来是自愿,但其实是被迫自愿的,在当下场景下不敢表现出来,这算是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说二人涉嫌强奸罪,其实不只是涉嫌强奸罪那么简单,两人与孙某先后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轮奸。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文字(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请联系删除。
more>诈骗罪怎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地"交出财物;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出资款、转入资金20万元以上的;3、造成、企业等单位严重亏损或破产倒闭的;4、个人进行集资诈骗10户以上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30户以上的;5、挥霍或浪费国家资财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上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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