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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2-03-15

  在生活中,国家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非法侵犯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财产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财产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内容

  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等等,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赔偿。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定条件

  (一)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二)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三)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五)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损害赔偿可以上诉吗

  当事人对财产损害赔偿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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