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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仲裁受理条件有哪些?2022/07/04

一、劳动仲裁受理条件有哪些一般说来,劳动仲裁受理案件,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等等。三、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通常不作为不予受理理由。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文字(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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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新规定:国庆出差算加班吗?2022/07/04

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公司要求我们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办理出差,那么,在国庆假期里,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加班来支付加班工资。这个假期因公司出差是算加班的,除非员工自愿加班,否则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报酬)(二)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其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每日薪金)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的假期、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付薪)加班费不给单位,劳动者追讨加班费要灵活选择。1.咨询。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不愿意付钱,可以和雇主协商解决。2.调解。主管调解的部门包括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机构.业务性质。地区调解机构。虽然去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调解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与协商一样,如果单位不愿意支付,调解就不会产生任何效果。3.抱怨。到雇主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检局根据调查情况,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处理案件的时限通常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4.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理终结。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上述四种渠道来看,最经济的是协商调解,但成功率低。监察机关查处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其处理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后,可强制执行。在法律效力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同等对待。国庆本来就该放假了,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加班这种做法,虽然说谈不上违法,但不支付加班费就是违法的,而有的公司会在国庆后再安排员工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费,这样的安排只能是平时让员工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由其以调休工资,但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应以调休的方式代替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有时自愿加班是公司杜撰的,其实原本是公司安排的加班,这样的情况就属于拒付加班费了。而且员工在遵照单位的加班安排后,也可以要求自己加班费。如果是安排在周末加班,之后又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单位也可以拒绝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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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现场法律服务咨询2022/06/23

2022年6月23日上午,由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22年度重庆市大型社科普及主题活动正式启动。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响应新时代党的号召,秉持传承文明、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理念,在现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坚持做到普法宣传零距离。活动中,律师们通过发放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宣传单、设置法律知识展牌以及现场的法律咨询的方式。给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着重宣传了反养老诈骗,反邪教,反电信诈骗等相关内容,通过生活化、接地气的语言,为老年群体讲解养老诈骗的常见套路。咨询现场下着瓢泼大雨,前来咨询的群众依然络绎不绝,棠香事务所律师以饱满的热情接待群众,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咨询台前,群众们热情地和律师交谈:“大爷大妈,请看一下,这是我们反邪教、反养老诈骗的宣传资料。”群众:“原来养老诈骗还有这么多花样啊,真要谢谢你们了,不然我们还真识破不了!我回去戴上眼镜慢慢看。”律师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耐心细致的态度,通过“拉家常”的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向群众揭露常见的养老诈骗手段,讲解以购买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等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套路,引导老年人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切实提高老年人的防骗意识,守住自己的“钱袋子”。同时,还向群众宣传邪教组织的危害,主要的邪教组织类型以及反邪教的基本知识,增强群众自觉抵御邪教的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反邪教的良好氛围。通过此次现场法律咨询活动,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与依法维权的能力,促进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的持续深化。我所将继续立足本职工作,延伸司法服务,主动走进群众中间,开展频率更高、覆盖更广、实效更强、形式更新的普法活动,办实事,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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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购,这些法律常识你要知道2022/06/15

一年一度的“618”年中大促即将来临,随着电商购物的不断发展,特定节日的优惠力度,优惠活动也是花样百出,凑满减,付定金等等方式逐渐成为了消费者网购的考虑因素。但有时,消费者也会出现付了定金不想要商品的情况,这时定金能不能返还又成了一个问题。在当前这种新型购物的方式下,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棠香律师提醒您,关于网购,以下的法律常识你应该要知道。一、我付的定金能不能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一般来说,定金是不能退的,购物时约定的定金就像是用来给买卖合同做担保的,如果买方不打算买了,定金就归卖方了。同样,要是卖方不卖了,那么就得双倍返还定金,卖方要赔偿买方的损失。二、定金退不了怎么办?如果大家在冲动消费后,发现自己真的不需要这个商品了,其实可以选择付完尾款之后再申请“退货”。因为法律规定,网购的话是可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当然特殊商品除外,如一些鲜活易腐的商品。在选择退货之后能拿回全额的款项,包括定金。另外,特别注意,任何类似于“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标识都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大胆的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在“618”购物节来临之际,棠香律师祝大家都能以最划算的价格购入自己心仪的商品,理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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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以务实举措助力劳动者权益保护2022/06/08

劳动最光荣,奋斗最幸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我们始终都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始终重视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下,劳动者有了更加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新特点。人民法院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具体情况,依法审慎认定劳动争议中的各种问题,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隔离期间权益何以维护?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国内个别城市再度进入“社会静默期”,劳资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困难。用法治规范疫情之下的劳资市场,是保障劳资市场中各方权益的必然选择。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在家,其间收到了某汽车公司发出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某汽车公司关停了胡某的工作相关账户,并向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胡某认为,某汽车公司提出解约时,其仍处于居家隔离期,某汽车公司既没有向工会说明情况,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5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的部分请求。随后,胡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及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某汽车公司则认为,其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已按要求提前30天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此外,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复工推迟,这期间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假天数。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汽车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计9万余元。某汽车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裁员程序上来看,某汽车公司在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不符。此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某汽车公司在裁员时间上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某汽车公司每月发放的差旅费属于固定发放的现金补贴,并非报销款,应计入工资总额,且该公司并未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胡某协商一致,也未通知胡某,故该期间不能抵扣年休假,某汽车公司应足额支付胡某未休年假工资。萧山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郭宸光表示,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注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多地政府及时发布了关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规定;安徽省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中,也有“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等相关规定”。这对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居家办公期间劳动报酬如何取得?邵某是北京某健身公司的健身教练兼会籍顾问。因该健身公司在2020年2月至4月未向其发放工资,故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健身公司支付该阶段工资。在庭审中,某健身公司主张,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处于停工状态,未要求员工每天上班;所有员工每2-3天轮岗到场地检查;每次检查1小时以内,之后即可回宿舍休息。因此,邵某在这段期间并未提供劳动,公司无须向其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更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实体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甄乾龙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某健身公司于2020年2月至4月停工,但其安排邵某定期进行场地检查,应当认定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因此,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某健身公司需向邵某支付劳动报酬。此外,根据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邵某应得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更低工资标准。所以,应当按照北京市更低工资标准补足。”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是否应予支持?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明确答复,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细化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十大提示”指出,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或者基本生活费。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否则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居家办公期间劳动报酬的取得问题得到明确,那么,如果在居家办公期间需要加班,能否主张加班费呢?劳动者应怎样证明?法院会审查哪些证据?近日,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据了解,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一个月后,该科技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因在工作期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对于李某主张的加班行为,某科技公司称,根据公司制度,加班需要申请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湉介绍:“根据李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某关于方案设计、视频拍摄、人员选择等内容的沟通和安排中,包含李某向纵某发送方案、剧本等文件,以及纵某向李某发送产品介绍、流程等文件的记录。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李某存在加班行为,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其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北京一中院认为,若仅认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属于加班,显然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在公司领导向他发出指示后,其在短时间内向领导回复设计方案、工作需求、方案改进等工作。法院认定加班情形客观存在,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对于“居家办公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这一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叶佳、法官徐艳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严格要求劳动者在相对独立的空间内按照标准时长进行工作,则按单位要求超出时长进行的工作适时认定为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与固定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指示,以及可显示沟通工作内容、完成时间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相对宽松,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存在高度混同,难以核定劳动者一天的有效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则应秉承同力协契、共克时艰的理念,根据诚信原则分配双方权利义务,不宜以劳动者最晚工作时间简单机械地进行加班认定。员工兼职等“自救”行为能否解除合同?某纺织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侯某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更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2020年5月起,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自2020年5月26日,某纺织公司以侯某在轮岗排休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要求侯某“马上予以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某纺织公司上班,但某纺织公司以其已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侯某安排工作。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认为,某纺织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某纺织公司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纺织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放假近半年时间,对侯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在此情况下,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侯某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其完成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到某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某纺织公司以其已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判决某纺织公司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通过明确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界限,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在行使过程中也要加以辨析。尤其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出现的经营困难也对劳动者产生了严重影响,应允许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自我救济。这对于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劳资双方共克时艰的国家政策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以合法的形式,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都应得到尊重,其权益都应得以保障。在各级政府及司法裁判的引导下,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劳资关系必将更加稳定、和谐。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文字(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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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很多公司不交五险一金,却很少员工举报?2022/06/08

为什么公司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我们都知道不依法缴纳五险一金是违法的,公司当然也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为什么公司还会这样去做呢?一、五险一金目前的情况是,员工不举报,公司就没事!很多朋友也都知道,一个员工从入职开始,到离职走人,公司都没有给他缴纳社保,只要这个员工不举报,那么公司就不用给他补缴社保。况且,有些城市还只支持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那么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更不用担心了。而社保、公积金部门会不定期地抽查部分企业进行稽核,但一个城市的企业数量太多了,单个企业被抽中的可能性太小了。二、员工举报不交五险一金,公司只需要补缴这一个人的,而不是所有!假如有一个员工去举报公司没有依法给自己缴纳五险一金,那么相关部门会要求公司给这个员工补缴。但这个时候即便公司其他员工也都没有缴纳,也不会主动要求公司给全体员工补缴的。三、公司利用这块的机会成本,可以节省很多钱!和上面说的一样,假如公司有几百上千人没有缴纳社保,每年只有五六个人去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那么实际上节省下来的费用更多。公司也正是看清楚了,不可能所有的员工都去举报,再加上一些正常员工的流动,让公司节省的钱,远远高于为此付出的成本,那么公司何乐而不为?四、现在很多公司只是不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目前很多公司吃过亏,也聪明了,毕竟如果员工生病、发生工伤等无法报销,员工还是要追究公司的责任,所以很多公司就以更低的缴费基数来给员工缴纳,这样员工有地方报销,即便基金低一些,但能降低很多投诉。员工一看有缴纳社保就行,也不会进一步的去纠结。为什么很少有员工举报公司不缴纳五险一金?实际上大部分员工看中的是工作,是每个月的工资,对于五险一金实际上并不在乎!甚至有的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认为这样每个月就可以少扣点钱,这样到手的工资就会高一点。公司也顺势而为,弄出很多花样!一、员工为了工作稳定,不愿意去举报!说白了,很多人一旦找了一个还不错的工作,只要公司做得不过分,没有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员工也会稳定地去做。而且只要公司正常准时发工资,也很少有人去举报不缴纳五险一金的问题。因为都知道,一旦多去举报,虽然能够交上五险一金,但同时意味着自己即将失业,不能在这家公司继续做下去了。因此,工作与经济的压力,让很多员工放弃举报!二、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公司给了社保补贴!有些公司会让员工签订这个协议,另外还会给一点社保补贴,当然补贴的金额,肯定远远低于要缴纳社保的费用。因此很多员工会觉得,自己也签订了这个协议,同时公司还额外给了工资的社保补贴,于是就不会纠结社保的问题了。甚至觉得,签了这个协议,再去折腾也不好。三、员工本身不在乎五险一金!现在还有少部分员工是这样想的,他们认为缴纳五险一金没用,不用每月把这部分钱拿在手里。因此只要公司正常发工资,这部分人基本不会去投诉社保的问题。四、去投诉社保,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经历过的人也都知道,去投诉补缴社保,费时费力不说,还要失去工作,另外还是自己承担一部分,前前后后几个月才有结果。但很多人都有生活经济压力,耗费不了这么多时间,因此宁愿放弃这部分,认为不如去工作多拿几个月工资。总的来说,很多公司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而员工去举报的少,这个是长期博弈形成的结果。但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后越来越多的人知道社保的好处,那么投诉补缴的就会越来越多。反过来,缴纳五险一金,一定要趁着年轻就注重,不能等年龄大了再去考虑。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文字(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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